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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0〕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 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他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对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
  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或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促进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 申报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应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四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应在设计、技术和施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包括:
  (一)绿色建筑的技术选择和采取的措施具有创新性,有利于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绿色建筑不同技术之间有很好的协调和衔接,综合效果和总体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领先水平。
  (三)对推动绿色建筑技术进步,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四)建筑艺术与节能、节水、通风设计、生态环境等绿色建筑技术能很好地结合,具有良好的建筑艺术形式,能够推动绿色建筑在艺术形式上的创新发展。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按照绿色建筑相关评价标准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六个方面进行评审。
  第六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提交的包括工程项目总结、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申报书等,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采取实名独立打分和投票制。按照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六类指标,根据各指标的创新性要求逐项评分,每类指标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为体现不同类型建筑六类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分别设置权值。
  第九条 绿色建筑创新奖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总得分=∑指标得分×相应指标的权值
  第十条 节地与室外环境评审。
  (一)场地的规划设计。应合理保护、利用与修复原有场地的生态资源;在绿地规划、景观设计、雨水利用等方面提高场地对周边环境改善的贡献率,使场地的生态效益最大化;保护周边人文环境、培养社区和谐氛围、塑造良好公共空间。
  (二)建筑外部环境。在建筑布局与形体设计中采用被动式设计及其他相应的新技术措施,改善外部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等质量。
  (三)节地与空间高效利用。通过采取各类设施共享、完善建筑设计、注重地下空间利用等措施,采用废弃地利用、旧建筑改造等新技术,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四)建筑设计。高效利用建筑空间,使建筑的平面与空间体量体现紧凑和集约的理念。
  (五)其他节约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改善室外环境质量,实现生态效应的创新技术或设计理念。
  (六)建筑技术与建筑艺术达到完美结合。
  第十一条 节能与能源利用评审。
  (一)被动式节能技术应用。建筑平面、空间布局与当地的气候特征相适应,采取被动式太阳能技术,采用因地制宜的保温隔热方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地道风等,通过外遮阳及建筑一体化等措施提高采光、遮阳效果。
  (二)适合气候特点的保温及结构一体化技术体系。
  (三)节能空调形式选择。采用适合当地气候、灵活可控的采暖空调系统、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等。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采用高效的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等,以及其他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等。
  (五)分类分项计量。合理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根据能源利用特点满足分类分区监测、控制要求。
  (六)合理采用高效创新的绿色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节能技术。
  (七)其他创新技术、措施和设计理念。
  第十二条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评审。
  (一)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结合地域特点合理使用市政再生水、建筑中水、雨水、海水等。
  (二)采用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采用节水效果更优的卫生器具、节水绿化灌溉系统、节水冷却系统。
  (三)其他能有效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的创新技术措施和设计理念。
  第十三条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审。
  (一)高效利用材料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设计,使得主要材料用量指标低于当地同类建筑;采用资源消耗少的建筑结构体系。
  (二)废弃物再生利用。合理使用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选用资源消耗少的非结构构件;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三)采用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四)其他节材和高效利用材料资源的创新技术、措施和设计理念。
  第十四条 室内环境质量评审。
  (一)声环境改善。合理采取创新措施,优化空间平面布置,改善室内声环境。
  (二)光环境改善。采用遮光、反光、控制眩光的材料、技术或措施。
  (三)热环境改善。采用可有效改善太阳辐射、长波辐射的围护结构技术措施;空调系统采用合理的气流组织形式,改善室内热舒适性的创新设计措施;合理区分不同功能空间的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如适宜的温度设计条件及新风标准等。
  (四)空气品质改善。创新的新风系统设计、室内空气品质监测措施;创新的材料产品、装修污染预评估及辅助优化设计等。
  (五)其他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创新技术措施和设计理念。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评审。
  (一)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采用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制定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策略与目标,在规划设计阶段考虑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等;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管理和激励制度;实施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管理,分类收集、处理与利用生活垃圾;运用网络化管理平台实施运营管理;通过技术与管理创新,提升物业管理效率与水平;利用分项计量系统,实现节约管理。
  (二)智能化系统建设及运行。智能化系统完善、定位合理,能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技术先进实用,能采集和分析资源消耗数据,为管理的不断改进提供支持;应用系统集成技术,有效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三)其他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营造和谐环境、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物业服务质量的创新技术措施和设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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